不滿物業在店鋪前設停車場 商戶砸汽車被行拘

最后更新:2015-05-14 23:58:17來源:信息時報

  不滿物業在自家店鋪前設停車場,在投訴未奏效的情況下,商戶選擇砸車“報復”。因一時沖動之舉,該商戶被惠城區公安分局處行政拘留10天并處罰款500元,他不服將公安告上法庭。日前,惠州中院二審判決維持惠城區公安分局所做行政處罰決定。

  據了解,關某春在惠州市小金口光耀荷某堡商業街租賃了相連的兩個鋪位,經營復印、傳真、掃描、打印、代充燃氣,銷售桶裝水、糧油等。在關某春的店鋪前面廣場,小區物業用水泥構件圈起來作為停車場。關某春認為物業做法影響了他的合法權益,便向物價等部門進行投訴,但一直未有結果。

  2014年4月25日,關某春上網查看物價部門回復情況,但關某春極不滿意,隨即打電話詢問,但得到的答復更不滿意。于是,關某春持扳手把一輛停放在其店鋪前面的日產小轎車后擋風玻璃砸掉。

  小金口派出所介入調查后,關某春與車主李某某未達成賠償協議。當日,惠城區公安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關某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警方在向其家屬發出《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等后,對關某春實施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由于對行政處罰不服,關某春先向惠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后向惠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均未如愿。遂又向惠州中院提出上訴。

  惠州中院經審理認為:關某春故意砸毀他人汽車后擋風玻璃,證據確鑿,其本人也承認是事實。惠城區公安分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